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电力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煤炭行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及质量领域、房地产领域、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等8大行业领域的失信行为。
《备忘录》列明了95项联合惩戒范围。
其中,安全生产领域,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等措施24项;
环境保护领域,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等措施4项;
电力行业,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等措施14项;
石油天然气行业,对相关领域从业资格或权利限制等措施6项;
煤炭行业,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市场禁入,停止申报国家、自治区等预算内补贴资金等措施6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筑市场及质量领域,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等措施26项;
房地产领域,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等措施5项;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和表彰评优认定等工作中视情况施行差别化管理、已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时记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等措施10项。
对于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备忘录》明确,由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及相关业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此次23个部门联合制定《备忘录》,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旨在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